1.检查内容及要求:
(1)巡视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的运行状况;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本规则附件三,附录 A 中第 3、4、5、6、9,同时不排除其他条款的抽查;
(3)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本规则附件三,附录 C 执行;
(4)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保管情况;
(5)受监督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获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附件三,附录 B、附录 D);
(6)是否有获证产品变更未经确认违规使用证书、标志和检验报告的行为等;
(7)受监督企业有无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后继续违规使用证书、标志和检验报告的行为等;
(8)现场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9)验证上次监督检查和/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0)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
2.判定准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合格或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则判定获证后监督检查不推荐通过。其他条款视情节严重情况判定获证后监督检查是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