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委托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及《消防产品 CCC 认证合同书》的相关规定,当委托认证的产品及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上述要求时,方可提出认证委托。
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向评定中心提出本实施细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见附件:《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评定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2. 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评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和技术材料(见附件:《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定中心及指定实验室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3.产品的配接要求:
委托认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属于必须与相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配接后方可正常工作的,应与配接产品一并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相关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进行配接。
(1)委托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进行配接。
(2)委托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进行配接。
(3)委托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产品认证,或应与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产品进行配接。
(4)委托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集中电源型
6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产品进行配接。
(5)委托应急照明控制器产品认证,应同时委托与其配接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认证,也可选择已通过强制性认证的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和应急照明配电箱产品进行配接。
(6)已获证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与其配接的其他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时,应重新进行产品配接变更确认。
4.不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
(3)以 ODM 生产方式的委托认证;
(4)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认证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一单元产品的重复认证;
(5)以 OEM 生产方式提出委托认证,其生产企业为 D 类生产企业;
(6)不应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委托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