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型式试验合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委托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等,并告知认证委托人。
指定实验室应有效落实国家认监委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有关要求,当认证委托人具备规定的条件时,应积极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2.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3.样品数量:
试验样品数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认证检测规则”的要求。
4.试验项目及要求:
主型产品的试验项目应为该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分型产品的试验项目根据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差别确定,具体按“相应产品认证检测规则”要求执行。
5.型式试验的实施:
指定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6.型式试验报告:
评定中心规定统一的检验报告样式(见附件:《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样式》)。
指定实验室应按统一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认证委托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指定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方试验结果。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指定实验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评定中心、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委托方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指定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