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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更新日期:2019-04-03信息来源: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访问次数:3508


当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有关规定、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评定中心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和注销处理,并将结果进行公告。认证委托人可以向工程中心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证书。

由于生产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且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期限最长为 3 个月。证书暂停期间,工程中心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应在暂停期限内提出证书恢复申请,工程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工程中心将撤销被暂停的证书。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在产品宣传、推广、销售等营销活动中宣称其产品符合认证要求。与被注销、撤销或暂停的认证证书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原认证委托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工程中心。

1.证书的暂停: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

(1)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获证后监督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的或证后监督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暂停的情形。

2.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认证委托人向工程中心提出申请,工程中心根据暂停原因进行核实,经确认符合恢复证书要求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证书恢复程序如下:

(1)认证委托人按照其证书暂停的具体情况以及工程中心的相关规定完成整改,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

(2)工程中心对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安排后续评价。对于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3)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不事先通知认证委托人。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与关键件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认证产品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b)产品一致性核查;

(c)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

(d)对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e)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核查(适用时);

(f)暂停期间有无违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行为等。需要抽封样品检验的,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通过后,按附件三的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托人送分包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4)工程中心对有关检查资料(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品一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检查记录)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并返还认证证书,对于不能恢复证书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3.证书的撤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中心撤销认证委托人持有的证书: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其他依法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证书的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中心注销其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证书延续的;

(2)由于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证书无法保持的;

(3)认证委托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5)认证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6)认证委托人主动提出暂停,在暂停期限届满前未提出证书恢复申请的;

(7)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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