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仅供参考,切勿直接使用;请根据您企业自身情况和需求进行修改。
1. 目的:
控制不合格品在未经评审前不被加贴标志和交付,并对不合格品进行妥善处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元器件和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3. 职责:
3.1 质量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记录、标识、评审、处置和通知。
3.2 责任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质检员的处置意见进行不合格品的处置。
4. 工作程序:
4.1 操作工自检或检验员判定产品不合格时须立即记录,由操作工或仓库保管员做好标识并有效隔离。
4.2 检出的不合格品,若可返工(包括返修)的,由质量部分类并填写《返工通知单》后一并交给车间返工。若需报废的须请示质量负责人同意后实施报废。
4.3 若原料不合格、成品不合格或半成品整批不合格的,由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交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评审并提出处置意见。
4.4 责任人应根据质量负责人的意见立即进行处置。
4.5 处置的方式可分为返工(包括返修)、让步接收、报废、让步放行。成品让步放行前必须征得客户同意。
4.6 返工(返修)后的产品须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4.7 若已出厂产品发现不合格或顾客使用时发现不合格须立即将该批不合格品全部召回,然后按4.3-4.6条规定执行。
4.8 成品不合格或半成品整批不合格时须采取纠正措施按《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4.9 建立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并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归档、保存。
5. 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6. 质量记录:
《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
《返工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