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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功能要求

更新日期:2023-12-16作者:大福访问次数:349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功能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监管信息应能手动或自动记录,并应能显示或打印输出。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与感烟或感温探测器及监控模块组合使用,其基本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控制器应具有自动监控功能,其监控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24h连续监控中,控制器应在发生火灾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记录报警时间。
b.控制器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的一定时间内自动执行相应的联动控制功能。
(2)控制器应具有手动监控功能,其手动监控功能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能够通过控制器上的指示判别出手动操作是否有效。
b.在手动操作时,控制器应在发出启动信号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宜超过1min),输出联动控制信号。

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当控制器与所连接的部件之间产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4、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自检功能,当控制器内部器件损坏时,应能自动或手动复位。

5、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消音功能,并应满足以下要求:在接收到火灾探测信号后发出的报警声信号及在故障情况下发出的故障声信号均应能手动或自动消音;在消音后,应能手动或自动复位。

6、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记录主要信息时间的年、月、日、时、分功能,并宜具有查询和打印主要信息时间的功能。

7、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对连接部件的电源指示功能。

8、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对连接部件的通信指示功能。

9、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对连接部件的故障指示功能。

以上是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功能要求,或查询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2008 第4.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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