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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标准—般要求

更新日期:2023-12-14作者:大福访问次数:261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其自动报警功能的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控制器应在接收到探测器的火灾探测信号后,发出火灾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的部位,并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b、控制器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后,应在1min内使火灾报警装置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启动信号。
c、控制器在启动信号发出后,应在30s内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当控制器与所连接的部件之间产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与其连接的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编码信息。当需要检查探测器的可燃气体浓度时,控制器应能提供不小于100mL/m3的空气样品。

4、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动和手动启动、故障报警及联动控制等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控制器发出启动信号后1min内,模拟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均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b、当进行手动操作时,操作人员应能够通过控制器上的指示判别出手动操作是否有效。
c、控制器应在发出启动信号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宜超过1min),输出联动控制信号。

5、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其他要求包括:
a、控制器应能显示与其连接的部件的编码信息。
b、控制器应具有消音功能,并应满足以下要求:在接收到火灾探测信号后发出的报警声信号及在故障情况下发出的故障声信号均应能手动或自动消音;在消音后,应能手动或自动复位。
c、控制器应具有记录主要信息时间的年、月、日、时、分功能,并宜具有查询和打印主要信息时间的功能。

以上是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要求,或查询国家标准:《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2008 第4.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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