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由工程中心指派的工厂检查组按照“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对企业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检查。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3.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二.检查要求:
检查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1.文件审查
现场检查前,应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结论。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3)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5)分包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7)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文件审查不通过时,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2.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1)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工厂应在 30 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2)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a)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b)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c)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的一致性不符;
(d)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e)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f)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g)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h)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试验报告;
(i)证书暂停期间仍在产品推广或销售等活动中宣称其产品满足认证要求;
(j)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k)违反工程中心的其他规定。
检查组长在完成检查后应上报检查结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中心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通常为 2~4 人•日,具体按照附件五执行。
四.特殊情况处理:
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