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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

更新日期:2019-03-16信息来源: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访问次数:1930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不合格报告出具、检查人员、特殊情况处理、认证评价与决定

1.检查依据:

按《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规定执行(有关原则要求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2.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也可为文件审查及后续活动。

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现场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

(1).文件审查:

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及评定中心制订的作业指导书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文件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工厂信息及产品信息;

②.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

③.工厂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

④.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

⑤.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⑥.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

⑦.工厂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

⑧.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工厂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

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必要时,同时上报文件审查报告);文件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

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实施一般分为首次会议、收集和验证信息、检查发现及沟通、确定检查结论及末次会议等五个工作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首次会议、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员能力现场见证、沟通、末次会议等。

现场检查结论分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

①.未发现不合格或发现的不合格为一般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工厂应在30日内完成纠正措施,并向检查组长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②.发现的不合格为严重不合格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产品认证工作。检查组长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现场检查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查组长应对工厂提交的纠正措施报告进行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3.不合格报告出具:

当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已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时,应出具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性质分为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不合格: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符合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3).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发现产品一致性不符;

(4).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纠正措施或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5).受检查方的关键资源缺失;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品经国家/行业监督抽查不合格,并未完成有效整改;

(8).认证委托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9).证书暂停期间仍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产品;

(10).经查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1).违反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2).违反其他规定或有可能导致强制性认证结论失实的情况。

4.检查人员:

检查组应由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并正式聘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具有相应实施规则专业领域注册的资质。除遇不可抗力因素外,检查组应按规定时限完成检查任务。

5.特殊情况处理:

工厂不提交纠正措施,超过规定时限提交纠正措施,提交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纠正措施以及实施的纠正措施无效的,均应做不推荐通过处理。

发生不接受检查安排、不接受检查结论等情况时,检查组应立即报告并终止检查。

6.认证评价与决定:

评定中心对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终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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