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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运行维护

更新日期:2019-12-10作者:邦思科技信息来源: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访问次数:1359


一、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

1. 检测、验收合格资料;

2. 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3. 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图、系统图、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

4. 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5.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记录;

6.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逻辑编程记录;

7. 系统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二、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标准第7.0.1条规定的文件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

三、应保持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四、系统应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巡查项目和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部位、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附录F的规定填写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备外观破损、设备运行异常时应立即报修。

五、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3. 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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