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系统形式可分为:
1.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2.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
3.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4.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
二、按灯具可分为:
1. 按用途分为:
(1)标志灯具;
(2)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
(3)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2. 按工作方式分为:
(1)持续型;
(2)非持续型。
3. 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
(1)自带电源型;
(2)集中电源型;
(3)子母型。
4. 按应急控制方式分为:
(1)集中控制型;
(2)非集中控制型。
三、按防护等级可分为:
1. 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应有防护等级要求,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30要求;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2. 安装在室内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54,安装在室外地面的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67,且应符合其标称的防护等级。
3. 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安装面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