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二、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9. 应设置在步行街两侧商铺通向步行街疏散门的上方;
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 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三、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 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四、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五、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