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4.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