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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发展历程

更新日期:2019-03-16作者:邦思科技信息来源: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发展历程访问次数:4165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发展历程1992年公安部确立了逐步用认证认可来取代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制度的总体思路。

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

1996年开始正式发证。

1998年生产许可证发放收归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消防产品形式认可制度。

2002年CCCF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成立,生产许可证制度被完全取消。

消防产品形式认可证

2003年5月20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消防产品的市场准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尚未纳入这一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由公安部报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对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2012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第九条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2014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AB签之A签

2019-7-16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对大部分消防产品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只保留3类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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