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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充放电性能要求

更新日期:2022-04-14访问次数:36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对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充、放电性能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充、放电性能的标准要求


一、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充、放电性能:

1. 充电: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开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重新安装电池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灯具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5A(铅酸电池为0.05C20A)。

2. 放电: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

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使用铅酸电池时,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5%)。

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5A(铅酸电池为10-5C20A)。

二、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充、放电性能:

1. 充电: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

重新安装电池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正常工作。

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4C20A。

2. 放电: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

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最大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6C20A;每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85%,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来源: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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