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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规范系统与整机性能要求怎么样

更新日期:2022-01-10作者:CCCF认证在线访问次数:44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消防产品认证,属于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的一部分。一般是由消防部经济部指定认可实验室,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一般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

欧美等国消防应急疏散照明技术发展较早、较快,处于领先地位。我国虽起步晚,但发展也很快。国内有多个企业生产消防应急灯具,但产品质量、性能和品种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工程设计中也存在造价高、施工难、控制不灵等问题。

那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规范系统与整机性能要求怎么样?一般要求如下: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cd/㎡,最大亮度不应大于300cd/㎡,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

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K至2700K之间。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同时满足6.3.1.3和6.3.1.4的要求。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最高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1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dB~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

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1±10%)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4:1。

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的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Hz~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且其光流指向应与设定的疏散方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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