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厂检验:
1.检验项目为:GB 14102-2005《防火卷帘》的6.1、6.2.1、6.2.2、6.2.3、6.3.1、6.3.3、6.3.4.2、6.3.7.3条规定。
2.出厂检验按GB/T 2828.1的规定,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接收质量限6.5,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8.1.3防火卷帘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二.型式检验:
1.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2)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3)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6)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三.检验数量及判定规则: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任意抽取一樘作为样品检验。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表9所列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其他检验项目中有4项(含4项)以下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表9所列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其他检验项目中有4项以上不合格,或表9所列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需重新对该批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复检全部合格,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外,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一项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 耐火性能 | 耐风压性能 | 两步关闭性能 | 运行平稳性能 | 帘面漏烟量 | 温控释放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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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防火卷帘 | √ | √ | √ | √ | √ | |
钢质防火、防烟卷帘 | √ | √ | √ | √ | √ | √ |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 | √ | √ | √ | √ | ||
无机纤维复合防火、防烟卷帘 | √ | √ | √ | √ | √ | |
特级防火卷帘 | √ | √ | √ | √ | √ | |
注1:当特级防火卷帘由钢质防火卷帘和无机复合防火卷帘组合构成时,其钢质帘板应做耐风压试验。 注2:若声明钢质防火卷帘在室内使用,则不进行耐风压试验。 注3:若声明防火卷帘安装位置不在疏散通道处,则不进行两步关闭性能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