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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排烟阀认证规范的检验规则须知

更新日期:2022-01-14作者:CCCF认证在线访问次数:424
​防火排烟阀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范围,是火灾防护产品消防认证的一部分,通常包括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和排烟阀等产品类别。

防火排烟阀认证标准,即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07,规定了建筑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以下通称为阀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标记、材料及配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等。

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设置的防火阀,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中设置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阀。

防火排烟认证规范关于检验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等方面。


出厂检验方面的要求:

1、每台阀门都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2、阀门的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方面的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3、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对产品质量有重大争议时;

6、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检验数量即判定规则方面,要求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台作为样品,抽样的基数不得少于15台。样品的尺寸应是该批产品中尺寸最大的。试验时任选1台,按要求规定的顺序逐项进行检验。

若所列检验项目不含A类不合格,B类和C类不合格之和不大于4项,且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2项,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否则,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需用另外两台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全部合格,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样品外,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如复检中仍有一台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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