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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非火灾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

更新日期:2019-11-29作者:邦思科技信息来源: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访问次数:3023


一、非火灾状态下,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 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应宜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 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一种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区域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工况条件对应的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3)需要采用不同疏散预案的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地铁站台和站厅等场所,区域内相关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默认疏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二、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2. 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或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三、在非火灾状态下,任一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该区域内设置灯具供配电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该区域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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