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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非火灾状态下的调试

更新日期:2019-12-07作者:邦思科技信息来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访问次数:1473


一、系统功能调试前,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应连续充电24h。

二、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应对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工作模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保持主电源输出;

2. 系统内所有照明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 系统内所有标志灯的工作状态应符合本标准第3.6.5(3)(款)的规定。

三、切断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主电源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应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切断主电源输出;

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开始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计时;

3.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 恢复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供电,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5. 使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配接灯具的光源应熄灭。

四、切断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正常照明配电箱的电源,根据系统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的正常照明断电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区域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 恢复正常照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电源供电,该区域所有灯具的光源应恢复原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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