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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爆型驱动装置标准技术要求

更新日期:2019-07-20作者:邦思科技信息来源:GA61访问次数:1527


一、驱动力:

在生产单位公布的容积及温度条件下,电爆型驱动装置的驱动力与生产单位公布值的偏差不超过10%。

二、工作电压:

电爆型驱动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不大于24Vd.c。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一、驱动力”的要求。

三、绝缘性能:

电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电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四、时效试验要求:

电爆部件在经过90d的时效试验后,其驱动力应能满足“一、驱动力”的要求,与未经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驱动力差应不超过±20%。

五、工作可靠性要求:

按“工作可靠性试验”规定的方法进行可靠性试验时,电爆型驱动装置在﹢20℃±5℃温度下应能连续动作100次(额定工作电压下进行),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下各连续进行10次(其中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和110%下各进行5次),试验时驱动装置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损坏或变形。

六、双电爆动作要求:

电爆型驱动装置采用双电爆部件的,每个电爆部件均应满足“驱动力、工作电压、绝缘性能、时效试验要求、工作可靠性要求”的要求,且一个电爆部件失效时,另一个电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常工作。

七、标志:

在电爆型驱动装置的表面应至少标有型号规格、工作电压、电流、工作环境温度、驱动力、电爆部件的有效期、厂名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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