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撤销与注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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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思科技

2019-11-02 14:03:38

撤销: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诚信等原因,被发证机构撤销。

注销:主要是由政策、标准、规则变化导致的或企业由于自身运营原因主动申请造成的。

一、认证证书注销

1、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期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  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 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

(4) 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 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2、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 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  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二、 认证证书撤销

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中心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 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 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2、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规定

(1)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评定中心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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