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认证”与“自愿性认证”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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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思科技

2019-11-08 14:00:31

不同点 强制性认证 自愿性认证
性质 是为了贯彻强制性标准而采取的强制性政府管理行为 为向市场证明产品的设计方案和生产能力合格而采取的自愿性行为
对象 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性的产品,如:电器、玩具、建材、压力容器、防护用品、药品等 不涉及人身安全性产品
标准 按国家标准化法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按国家标准化法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
法律依据 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据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条例的规定
证明方式 法律、法规或联合规章所指定的安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制约作用 未取得认证合格,未在产品带有指定的认证标志,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未取得认证,仍可销售、进口和使用。但可能会受到市场方面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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