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作应保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二.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等情况规定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并经工程中心确认。例行检验应满足对生产过程有效控制的原则,鼓励采用生产过程中的在线测试方法。
三.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1.确认检验项目:
(1)防火门:
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12955—2008《防火门》中5.2、5.3、5.4、5.5、5.7、5.8、5.9、5.10规定的所有项目。
(2)防火窗:
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固定式防火窗为GB 16809—2008《防火窗》中7.1.4、7.1.5规定的所有项目。活动式防火窗除上述项目外,增加GB 16809—2008《防火窗》中7.2.4规定的项目。
(3)防火玻璃:
复合防火玻璃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15763.1—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 1 部分:防火玻璃》中规定的弯曲度、可见光透射比、耐热性能、耐寒性能、耐紫外线辐照性能(适用时)、抗冲击性能。
单片防火玻璃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 15763.1—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第1部分:防火玻璃》中规定的弯曲度、可见光透射比、抗冲击性能、碎片状态。
(4)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
镶玻璃构件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T 12513-2006《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中7规定的所有适用项目。
(5)防火铰链(合页):
防火铰链(合页)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 12955-2008《防火门》附录B中规定的所有适用项目。
(6)防火顺序器:
防火顺序器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 12955-2008《防火门》附录C中规定的所有适用项目。
(7)防火插销:
防火插销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 12955-2008《防火门》附录D中规定的所有适用项目。
(8)推闩式逃生门锁:
推闩式机械逃生门锁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30051-2013《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中规定的 5.1.6 灵活度、5.1.7 开启性能、5.1.8 牢固度、5.1.9使用寿命可靠性。
报警门锁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30051-2013《推闩式逃生门锁通用技术要求》中规定的 5.1.6 灵活度、5.1.7 开启性能、5.1.8 牢固度、5.1.9 使用寿
命可靠性、5.2.4 电源适应性、5.2.5 绝缘性能、5.2.6 耐高压性能、5.2.7 气候环境适应性能、5.2.8 机械环境适应性能、5.2.9 电磁干扰环境适应性能、5.2.10 稳定性。
(9)窗扇启闭控制装置:
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的热敏感元件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 GB16809-2008《防火窗》附录B中规定的所有适用项目。
(10)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及控制器:
活动式挡烟垂壁驱动装置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A 533-2012《挡烟垂壁》附录 A 中 A.3.3 基本性能、A.3.4 电源适应性、A.3.5 噪声、A.3.6 机械寿命、A.3.7 电气安全性能、A.3.8 耐气候环境性能、A.3.9 过载性能规定的所有适用项目。
活动式挡烟垂壁控制器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A 533-2012《挡烟垂壁》附录 B 中 A.3.3 基本功能、A.3.4 主电源电压适应范围、A.3.5 绝缘电阻、A.3.6通电连续运行性能、A.3.7 耐瞬态过电压性能、A.3.8 耐气候环境性能、A.3.9 耐机械环境性能规定的所有适用项目。
(11)通风管道:
通风管道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T 17428-2009《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中 10 规定的所有适用项目。
(12)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
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A/T 798-2008《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中规定的 6.2 阀片开启角度、6.3 复位功能、6.4 感温元件、6.6 启闭可靠性、6.7 耐腐蚀性、6.8 环境温度下的漏风量、6.9 耐火性能。
(13)保险柜:
保险柜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16810-2006《保险柜耐火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规定的5.1耐火性能要求的适用项目、5.2新闻纸的可用性。
(14)金库及档案室门:
金库及档案室门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T24573-2009《金库和档案室门耐火性能和试验方法》第4章规定的4.1金库门的耐火性能分级、4.2档案室门的耐火性能分级中的所有适用项目。
(15)电梯层门电梯层门产品确认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GB/T27903-2011《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第4章规定的4.2耐火性能分级中所有适用项目。
2.确认检验频次:
应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每个产品类别至少选取一种型号的产品进行确认检验。工厂不具备检验条件的确认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实验室检验。工厂应保留确认检验记录和相关实验室的认可证明。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检验抽查中涉及的检验项目,工程中心证后监督涉及的检验项目,与确认检验项目重复的,可采信其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