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信有关认证证书及认证过程的通知
广大消防产品认证客户:
日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认证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应急消津研认〔2020〕1号)及《关于发布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通知》(应急消津研认〔2020〕2号)等文件,为保证认证工作有效衔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证中心将采信有关认证证书及认证过程信息,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信范围
(一)原工程中心所发放的自愿性认证证书;
(二)满足原工程中心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检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
(三)原工程中心认证过程中的申请及有关文件;
(四)已退出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原强制性认证证书;
(五)已退出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原强制性检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
二、采信流程
(一)持有原工程中心发放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企业,我中心将在认证业务系统直接采信并换发新证,无需企业提交申请;
(二)处于原工程中心检验过程及认证过程中企业,我中心将在认证业务系统直接采信过程中的文件及数据,并进行后续工作;
(三)对于原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原强制性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由企业在我中心认证业务系统提交申请后,我中心采信相关结果,按照认证要求进行后续工作,并发放新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持有原工程中心发放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的企业,本次采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经专家评定后直接换发证书,新证书有效期统一为五年;
(二)对于原检验过程及认证过程中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按原工程中心收费标准执行,未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待认证业务完成后按新收费标准执行,本次采信工作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三)对于原工程中心所发放的强制性认证证书,不在本通知范围内,后续有关工作按照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诚挚欢迎各有关单位来电来函咨询办理,认证中心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认证委托服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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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