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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

更新日期:2019-01-10 11:28:22 访问次数:1114
同类产品:
认证检测标准:GA13-2006《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 基础服务项目
  • 增值服务项目
  • 辅导及培训项目列表
  1.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前期技术指导与评定、工厂符合性评定

  2.指导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样品制作、样品符合性确认

  3.制作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申报资料、协助工厂送样

  4.配合检测中心检测、全程跟进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样品检测

  5.协助领取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检测报告、样品退回

  6.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委托资料制作、申报提交

  7.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工厂审核资料制作、现场规划培训

  8.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工厂现场审核接待、陪同审厂
  1.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获证后变更指导培训、证书异常应对培训

  2.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扩项申请指导培训、批量一致性生产培训

  3.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飞行检查、国抽、省抽现场审核应对培训

  4.为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企业提供后续的政策变化要求及其他认证相关信息

  5.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标识日常维护

  6.各种疑难杂症解答


  1.帮助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企业完成评定中心网上账户注册(需企业提供基本信息 )

  2.对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工厂生产条件进行评估及辅导改善,确保能满足认证要求

  3.对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企业提供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核对和检查

  4.为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企业解答认证产品标准及认证实施细则中的相关疑问

  5.协助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企业完成认证产品的型号编制

  6.协助及指导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企业确定产品的单元划分和主分型界定(需技术人员配合)

  7.必要时可提供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资料供企业进行参考(该条为增值服务)

  8.对企业提供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认证技术图纸进行审核和指导修改需技术人员配合(需技术人员配合)

  9.对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产品认证的铭牌标志设计制作提供参考建议

  10.督促企业完成样品的准备和制作

  11.对企业的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样品进行预测试,并协助企业完成样品的整改

  12.帮助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企业准备认证产品的送检申请资料(需企业提供产品信息)

  13.协助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生产企业跟进认证产品的测试进度并与企业相关人员保持沟通

服务优势

服务保障

选择理由

服务流程

客户见证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模式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基本环节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原则:
  
  1.内部灌装灭火剂、启动方式、贮存压力、结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2.启动释放组件不同不能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注:
  
  1 启动方式不同是指电爆式、电磁式、感温式、电磁感温式等;
  
  2 结构不同是指装置整体组成不同或其它组成部件的结构不同;
  
  3 启动释放组件不同是指采用感温玻璃球、易熔合金或者采用同种启动释放组件但是温度等级不同或者启动释放组件的结构不同。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检验
  • 型式试验
  • 分型试验
  • 监督检验
  • 变更确认检验
检验项目:

灭火装置:
1.外观
2.灭火剂与充压气体要求
3.灭火装置主要参数
4.灭火装置容器要求
5.喷射性能要求
6.强度要求
7.密封要求
8.抗振要求
9.温度循环泄漏要求
10.耐腐蚀性能
11.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要求
12.灭火要求

容器阀:
1.标志
2.材料
3.工作压力
4.工作可靠性要求
5.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下动作要求

喷嘴:
1.标志
2.材料
3.耐热和耐压要求
4.耐热和耐冷击要求
5.耐冲击性能

电磁型驱动器:
1.驱动力
2.工作电压
3.耐电压性能
4.绝缘性能
5.工作可靠性要求
6.标志

感温释放组件:
1.外观
2.静态动作温度
3.耐热和耐压要求
4.耐热和耐冷击要求
5.耐冲击性能

电爆型驱动器:
1.驱动力
2.工作电压
3.绝缘性能
4.时效试验要求
5.工作可靠性要求
6.双电爆动作要求
7.标志

压力显示装置:
1.基本性能
2.标准盘要求
3.强度密封要求
4.环境适应性能
5.耐交变负荷性能


悬挂支架(座):承载能力

信号反馈装置:
1.动作要求
2.强度要求
3.密封要求
4.耐电压性能
5.绝缘要求
6.耐腐蚀性能
7.触点接触电阻

样品数量:

灭火装置 9 套、容器阀 2 套、压力表 7 只、喷嘴 3 只(适用时)、感 温释放组件 8 套(适用时)、电磁型驱动器 2 套(适用时)、电爆型驱动器 2 套及引爆部件 115 只(适用时)、安全泄放阀 5 套(适用时)、悬挂支架(座) 1 套、信号反馈装置 4 只(适用时)。

检验周期:

非电爆驱动的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100天;

电爆驱动的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120天。

检验项目:

内部灌装灭火剂、启动方式、贮存压力、启动释放组件、结构形式相同,只有贮存容器的容积不同时,可按下列项目进行分型试验:

1.外观
2.灭火装置主要参数
3.灭火装置容器要求
4.喷射性能要求
5.强度要求
6.密封要求
7.抗振要求
8.温度循环泄漏要求
9.灭火要求
10.强度试验

样品数量:

灭火装置 7 套、容器阀 2 套、压力表 3 只、喷嘴 3 只(适用时)、感 温释放组件 8 套(适用时)、电磁型驱动器 1 套(适用时)、电爆型驱动器 2 套及引爆部件 115 只(适用时)、安全泄放阀 5 套(适用时)、悬挂支架(座) 1 套、信号反馈装置 4 只(适用时)。

检验周期:

非电爆驱动的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100天;

电爆驱动的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120天。

检验项目:

 喷射性能要求

样品数量:

 2 套

检验周期:

40 天

检验项目:
由指定实验室根据变更的内容确定。
样品数量:
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检验周期:
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不得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实施细则及注意事项
  • 认证基础
  • 认证申请
  • 型式试验
  • 获证后监督
  • 认证证书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基本包括:
  
  (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a.营业执照(境外企业需提供有效法律文件);b.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时,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
  
  (2)企业质量控制资料: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工厂检查调查表等。
  
  (3)产品资料:产品设计文件、产品图片等;
  
  认证委托人根据不同的认证委托类型提交资料。具体详见工程中心“消防产品认证综合服务平台”(www.china-ncfe.com)的申请资料清单。
  
  认证委托人应对申报资料的法律法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程中心对认证资料进行管理、保存,并负有保密义务。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认证委托的受理

  1.认证委托人按要求向工程中心提出认证委托并提交相关资料。工程中心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受理、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
  
  2.为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时效,建议认证委托人在提出认证委托前,直接进行型式试验,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提出认证委托并签订认证合同。
  
  3.不受理以 ODM 生产方式的认证委托。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实施规则要求时,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注:OEM 生产方式是指 OEM 生产企业(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根据生产者(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检验要求等,为生产者(制造商)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ODM 生产方式是指 ODM 生产企业(生产厂)依据与生产者(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生产者(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样品要求

  1.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分包实验室的规定准备样品并送达分包实验室。
  
  2.试验样品应是在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内按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对样品负责,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
  
  3.分包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分包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型式试验的实施

  1.型式试验由工程中心委托的分包实验室实施。实验室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的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型式试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2.型式试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型式试验报告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型式试验报告

  1.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委托人产品相关信息的描述。分包实验室及其相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2.认证委托人对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 15 天内向分包实验室提出,分包实验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获证后监督方式

  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获证后监督检查

  获证后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具体按照附件四执行。

  获证后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和不推荐通过两种。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获证后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抽样工作安排在生产领域进行。
  
  有监督检验要求时,监督组应在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要求后,开展监督检验样品抽、封工作。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见附件二(工程中心也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监督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获证企业在 15 日内送至分包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
  
  产品监督检验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获证后监督人日

  获证后监督的人•日一般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每增加一个生产企业或厂址多增加 2 人•日。

  每增加一个认证规则多增加 1 人•日。

  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可增加 0.5~1 人•日。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获证后监督频次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 12 个月不少于一次。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进行。
  
  工程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工程中心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增加监督频次不预先通知,方式为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工程中心经评价做出监督结论,并将监督结论通知认证委托人。监督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结论为不通过:
  
  (1)获证后监督检查不通过或不合格项整改时间超过 1 个月;
  
  (2)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
  
  监督结论为通过的,工程中心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为不通过的,工程中心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 ◈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自愿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保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申请办理。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保持

      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靠工程中心的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有保持证书需求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监督结果通过的,工程中心直接换发新证书,有效期 5 年。证书有效期届满注销后,则按新申请处理。

  • ◈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变更
  • ◈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自愿性产品认证范围的扩大
  • ◈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自愿性认证相关疑难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