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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流指示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9-01-31信息来源: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访问次数:3111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应急消评〔2019〕6号

关于水流指示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及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水流指示器产品生产企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GB 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于2018年6月7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16消防)相关技术决议,我中心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中水流指示器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新版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水流指示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设计、工艺、采购及出厂检验能力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满足修订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相关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的有关要求,确保水流指示器产品质量符合GB 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的有关规定。

二、工作程序

1、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各水流指示器产品生产企业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自行将按GB 5135.7 -2018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送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新版标准开展确认检验。检验合格的,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证书转换申请”。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应确认企业提交产品及相关文件的符合性,依据GB 5135.7-2018及检验要求(详见附件二)开展典型产品的确认检验。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先证后查”的减负措施,本次证书转换不安排工厂现场检查,对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证书转换申请,统一换发新证书。

我中心将适时安排工厂监督检查,对工厂检查符合要求的,将保持其强制性认证证书,对未通过监督检查的企业,将视具体情况暂停或撤销其强制性认证证书。

4、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0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CCC认证证书,我中心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删除“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的有关证书信息。

三、对于首次申请水流指示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委托单位,可按GB 5135.7-201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及相应的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向我中心委托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灭火设备产品 喷水灭火设备产品》相关修订内容

附件2:水流指示器产品证书转换确认检验方案

附件3:关于GB 5135.7-2018标准实施的技术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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