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检验是指检测检验单位在见证人员见证下进行的检测检验活动。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检验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检验范围
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相关消防产品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
二、抽样程序
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应在装修材料进场后,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由建设单位依法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送样
见证取样检验的样品,主城区及近郊抽取的样品直接送达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路途较远的区县可采取托运、邮寄的方式送达。
四、检验
1、消防产品检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及格,并持有质量监督检验员证
2、检验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3、检验结束后出具检验报告,通知送检单位领取检验报告
五、检验时限
自接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消防电子产品和消防灭火器在30个工作日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报告。
六、申诉
被检测方如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不服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15日内向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或抽检任务下达单位提出申诉或复检的书面申请。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接受复检申请或任务下达单位裁决复检,应在检验时限内完成复检工作并出具复检报告。
七、样品领取
经非破坏性试验检验完毕的样品,由被检验单位在领取检验报告时一并领取;不合格样品由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留存至申诉期满后销毁。
八、检验结果的公布及处理
消防产品监督抽检的结果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对不合格消防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检验收费
(一)依据市财政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的产品检测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不定期监督检验和消防机构实施的监督抽查不予收费;
(三)申请复检时,若复检结果证明原检验结果成立的,由申请复检单位支付复检检验费;若复检结果证明申诉成立并改变原检验结论的,不收复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