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消防产品认证的范围,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防火、隔火和防烟等消防功能。一般包括防火门消防认证、防火窗消防认证、防火卷帘消防认证、防火玻璃消防认证等建筑防火分隔物产品认证。
建筑耐火构件消防产品认证要求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应具有一定等级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要求。
建筑耐火构件类产品应具有确保火灾时保持关闭或开启的功能,运行或启闭过程中应灵活、稳定,无卡阻现象,产品部件需要人力启闭时,应保证人员启闭方便、可靠,力矩适当。
具有联动性能的产品,当接收消防联动信号后,联动控制装置应能够及时作出反应,控制运动部件迅速执行指令,且动作灵活、稳定、无卡阻现象。
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该规范9.2.1的规定。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规》5.1的规定,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建规》表5.3.1的规定:
三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最多为5层,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为2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54m,一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层数不限。(注:建筑高度大于54m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需一级耐火等级)
同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注2明确“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可依《住宅建筑规范》9.2.1的规定确定: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一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层数不限。(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