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2019〕125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
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是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
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是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告知承诺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3个步骤:
一、怎么申请?
1. 建设或使用者提出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许可申请;
2.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并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3. 申请人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怎么受理和许可?
1.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1)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
(2)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3.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4. 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5. 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如何核查?
1. 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附件3)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
(1)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申请人承诺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
(2)具备许可条件的,自其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
2. 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1)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2)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3)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3. 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