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温度范围:
推车式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5℃~+55℃;
-5℃~+55℃;
-10℃~+55℃;
-20℃~+55℃;
-30℃~+55℃;
-40℃~+55℃;
-55℃~+55℃。
二、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
1. 有效喷射时间:
(1)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40s,且不应大于210s。
(2)除水基型外的具有扑灭A类火能力的推车式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3)除水基型外的不具有扑灭A类火能力的推车式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应小于20s。
2. 喷射距离:
具有灭A类火能力的推车式灭火器,当按“有效喷射时间和喷射距离试验”试验时,其喷射距离不应小于6m。对于配有喷雾喷嘴的水基型推车式灭火器,其喷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
推车式灭火器在标志的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操作。按“耐温度变化的喷射性能试验”进行试验,应满足下列的要求:
1. 推车式灭火器应能正常操作;
2. 喷射滞后时间不应大于5s;
3. 在完全喷射后,喷射剩余率不应大于10%。